注意,2025年12月31日之后这些产品禁止进出口和生产(征求意见稿)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称,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的决定(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

 

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如下:

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 30 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 5 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 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 3.5 毫克;

2.中等长度(>500 毫米且≤1500 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 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 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 13 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征求意见稿完整内容详见附件: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53675755655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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