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美欧韩日泰进口苯酚续征五年反倾销税

8月28日发布的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7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

8月28日发布的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7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8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文内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Ad - Managed WordPress Hosting from SiteGround - Powerful, yet simple to use. Click to learn more.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