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全面实现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传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4年1月1日起,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三、出口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