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宣布推出四大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附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宣布了一系列新的措施,以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包括取消海外仓库注册、简化报关程序、扩大货物集中检查试点计划…

海关总署宣布了一系列新的措施,以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包括取消海外仓库注册、简化报关程序、扩大货物集中检查试点计划以及推动跨区域退货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联合出台《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创造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通关环境,推动我国外贸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涉及海关工作的包括探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模式、研究扩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等措施。

二、目标任务

海关总署此次发布公告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简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优化监管模式,更好保障贸易安全,提升我国跨境电商的国际竞争力。

三、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跨境电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四、落实措施

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海关总署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的具体要求,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或其代理人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三是在杭州、宁波、上海等直属海关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四是在北京、天津、哈尔滨等直属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五、工作进展

海关总署现已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工作,如取消收款单和海外仓备案等功能,并完成系统测试。公告发布后,将请各相关直属海关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企业了解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措施。

六、涉及范围

此次公告涉及的对象主要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同时,也涉及相关直属海关及隶属海关。

七、执行标准

公告明确了各项便利化措施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但需保证传输的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的真实性等。同时,也明确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八、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二是企业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向海关传输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时,需充分了解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九、关键词诠释

先查验后装运:指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的监管模式。

跨关区退货: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可在试点海关范围内开展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回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十、惠企利企举措

海关总署此次公告中的措施,切实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带来了诸多惠企利企举措。如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了企业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了通关效率;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无需再提交收款电子信息,申报流程更加便捷。此外,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模式,提高了跨境电商的通关效能和退货便利性,旨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的快速发展。

十一、新旧政策差异

与以往政策相比,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在跨境电商出口方面带来了显著变化。如根据现行模式,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除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外,还需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涉及多环节备案。公告下发后,跨境电商企业不需在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进行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申报出口时,“单一窗口”不再校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信息。

在单证申报上,过去企业需提交包括收款单在内的多项信息,流程复杂,此次简化申报手续,为企业做了“减法”,进一步提升了通关便利性。

此外,推广的“先查验后装运”及跨关区退货等新模式,使得货物通关和退货处理更加灵活高效,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和时间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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