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正式公布301调查港口收费细则,10月14日启动

当地时间10月3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其官网正式发布公告,公布了针对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国…

当地时间10月3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其官网正式发布公告,公布了针对中国拥有、运营或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滚装船 Vehicle Carrier/Ro-Ro Vessel)征收港口费用的实施细则。这标志着美国针对中国海事、造船和物流行业的“301调查”从政策层面正式迈入执行阶段,全球航运业的地缘政治风险进一步升温。

三类收费对象与标准

根据最新公告(编号:CSMS ),相关费用将自2025年10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按照三项附录执行。对中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船舶,美国将按照每净吨50美元的标准征收费用;对中国建造的船舶,则按“每净吨18美元或每个卸载集装箱120美元”两者中较高者计费;此外,对所有外国建造的汽车运输船及滚装船(Ro-Ro),将按每净吨14美元征收费用。

公告还特别指出,国际船舶类型代码(ICST)为132类的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 Carrier)将被豁免征费。分析人士认为,这一例外与美国能源产业及其出口利益直接相关。

三类收费标准如下:

  • 附录 I:对中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船舶征收每净吨 50 美元的费用;
  • 附录 II:对中国建造的船舶征收两者中较高者——每净吨 18 美元 或每个卸载集装箱 120 美元
  • 附录 III:对**汽车运输船及滚装/滚卸船(Ro-Ro)**征收每净吨 14 美元

其中,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国际船舶类型代码132类)被明确豁免征费。

船舶运营人成为唯一缴费责任主体

此次细则的最大变化在于,CBP明确将缴费与合规责任完全转嫁给船舶运营人。公告写道:“判断某艘船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的责任在于船舶运营商,而非CBP。”这意味着美国海关不再负责判断船舶是否属于中资或中造,而要求运营人自行识别、申报并缴费,否则后果自负。

根据规定,船舶运营人必须在抵达美国境内第一个港口前三个工作日,通过美国财政部官方支付平台Pay.gov完成缴费。若未能在系统中完成支付或提交有效凭证,船舶将面临被拒绝装卸、延迟放行甚至暂停清关的风险。CBP提醒称,任何未能完成缴费核实的船舶,其入境和离港程序都将被系统自动锁定,直至核对通过。

缴费流程与监管系统的技术化执行

CBP要求所有费用须通过财政部安全支付平台Pay.gov在线完成,不得在入境口岸缴纳。船舶运营人需填写《Section 301 Fee Payment Form》表格,输入船名、IMO编号、运营人、航次号、预计抵港时间、税号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选择适用的附录类型(Annex I、II或III)。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缴金额,生成电子确认凭证,并将支付信息同步至美国船舶进出港系统(VECS)。

若VECS系统无法自动匹配付款记录,申报人可凭Pay.gov发送的确认邮件作为付款证明。这一机制意味着美国政府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数字化合规链条,从运营人申报、系统匹配到入境放行实现全流程追踪,使得政策具备了真正的执行力。

执行机制全面收紧,风险与责任前移

与此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联邦公报》中发布的政策草案相比,最新细则在执行环节明显收紧。一方面,CBP正式接管执法,形成了明确的流程体系;另一方面,合规责任全面前移,由企业自查自报,政府只做事后核验。与此同时,处罚措施也更为严格:未按规定缴费的船舶将被拒绝作业或延迟放行。

业内专家指出,这种“自我申报 + 监管追溯”的机制与美国税务、出口管制等制度类似,目的在于通过制度设计降低监管负担、提高合规风险,从而迫使航运企业主动遵守规则。换言之,这是一种以“风险转嫁”为特征的执法方式,也意味着企业必须具备更强的法律与数据合规能力。

中国修订《国际海运条例》,完善反制法律工具

就在美国正式发布收费细则前几日,中国国务院于9月29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将条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新增并细化了国家有权对外国歧视性海运行为采取反制措施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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