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盟猪肉征收反倾销税, 最高税率19.8%

商务部16日发布2025年第8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最终认定,原产…

商务部16日发布2025年第8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给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被调查产品包括鲜、冷、冻猪肉及食用杂碎,以及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肥猪肉、猪脂肪及猪肠、膀胱、胃等,适合供人食用,对应多个税则号列,涉及但不限于0203、0206、0209、0504等相关税号,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项下的非猪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公告明确,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时,应按海关审核确定的计税价格,依照核定的反倾销税税率缴纳反倾销税,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2025年9月10日至12月16日期间依初裁公告提供的保证金,将按终裁确定的税率补征或退还相应税额,不足部分不再追征。

公告同时规定,对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符合条件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可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利害关系方可申请期间复审。对终裁决定及征税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执行。

在当天稍晚举行的新闻发布活动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本案答记者问时表示,应中国畜牧业协会申请,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副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当前国内相关产业经营困难、要求加强贸易救济保护的呼声较高,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广泛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权利,确保调查过程客观、公平、公正。

裁决结果显示,自欧盟进口的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已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终裁,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欧盟相关企业适用4.9%—19.8%不等的反倾销税率,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发言人强调,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中国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内法律,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 商务部将继续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理各方复审和救济申请,确保措施实施既有利于国内产业健康发展,也兼顾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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