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答记者问,宣布对该类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该案系应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申请,于2024年8月21日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8月18日公告将调查期限延长至2026年2月21日。 调查机关通过发放问卷、召开听证会、对欧盟及成员国政府和抽样企业实地核查以及对国内企业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法、公开透明地开展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经过一年多审慎调查,初步证据显示,欧盟通过共同农业政策等补贴计划向乳及乳制品产业提供大量补贴,导致调查期内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库存上升、利润由盈转亏、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已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初裁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以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式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依据欧委会和抽样公司提交的答卷及实地核查情况,初步裁定:被抽样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21.9%–42.7%,配合调查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28.6%税率,未配合调查的欧盟公司适用42.7%税率。 具体公司税率列于公告附件2。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Certain dairy products),包括鲜乳酪(含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由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乳酪,以及其他未列名乳酪,以及未浓缩且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脂肪含量超过10%的乳及稀奶油,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经加工供人消费,归入税则号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根据公告,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相关产品时,应按本次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海关提供相应数额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保证金按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则以计税价格加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为基础计征。
商务部强调,中方一贯审慎、克制使用贸易救济措施。2025年以来,中方未对欧方发起新的贸易救济调查,仅对白兰地、共聚聚甲醛、猪肉3起反倾销案件作出终裁;同期欧盟方面则对华密集发起和裁定多起贸易救济案件。 中方重申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愿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贸易摩擦,维护中欧经贸合作大局。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开展后续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