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新规发布,7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发布。该《规定》34条内容,完善了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

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对外发布。该《规定》34条内容,完善了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方面的主要制度,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规提到,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经营。

在投资红线方面,新规作出了明确限制。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此外,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或未经许可转移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若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若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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